【开耀解读】人事专题|关于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现实中,很多企业出于人情等各种原因,常常为那些不在本公司上班的个人“挂靠”购买保险。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专门从事“社保挂靠”经营活动。那么,到底这种“社保挂靠”行为有没有法律风险,有多大的风险呢?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让企业家明确对“社保挂靠”行为的法律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行政处罚的风险

首先,通过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否则参保关系无效的情况被查实后,可能会取消企业的社保资格,并且将缴费退还给挂靠者。

 

其次,用人单位将非单位员工视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的行为。一旦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认定的风险

一旦挂靠者出现工伤/亡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因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同时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社保稽核部门也会追回损失,还可能会视情节的轻重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企业为帮助挂靠者办理工伤社保而承认劳动关系,则企业还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产生的支出项目、费用的具体数额、支出的最终承受主体等,都可能引发挂靠者及其家属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争议,从而导致被挂靠单位增加不必要的讼累。

 

.劳动争议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挂靠者以社保缴纳事实为主要依据,主张认定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的案例。在一般情形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可能被认定为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用人单位需就此进行反驳,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为该挂靠者缴纳社保并非基于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陷入别动境地。并且,此风险大小与挂靠者个人的品格、诚信度相关联,恐难以准确预估。

 

.免责协议是否有用

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的企业一般拟通过与挂靠者签订免责协议,在协议中写明代缴保险的事实,双方约定的代缴保险费数额以及钱款收取的方式等,以此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但需要提示的是,即使签订了上述免责协议,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至少还存在“骗取社保”以及挂靠者违约后提起诉讼的诉累及可能因协议无效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结论

综上所述,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的行为,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工伤认定及劳动争议等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并且,即使签订免责协议也不能完全规避上述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企业不要轻易“涉险”,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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