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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
  •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 拖欠工资纠纷
  • 工伤赔偿纠纷
  • 解除劳动关系纠纷
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

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

劳动人事管理领域法律风险众多,企业一不小心则涉及劳动争议、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防范胜于救火,防范于未然是成本最小的解决方式,因此在未发生法律风险前,聘请律师做好风险预防措施无疑是良举。 随着员工文化素质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员工了解其享有的劳动法权利。而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案件中承担举证的责任,却往往因法律意识薄弱、劳动人事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据而面临败诉的风险。在常见的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支付年休假工资;工伤赔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补偿金等,常因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而败诉。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企业在用工中,常出现自认为其聘请的为“临时工”而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但此“临时工”并非法律概念。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除劳动合同关系外,还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等。而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员工来说能享受劳动法的保护,在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标准、病假医疗期待遇、休假待遇、社会保险购买、工伤赔偿等方面均更为有利。因此,当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相混淆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比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更有利的劳动者待遇。

拖欠工资纠纷

拖欠工资纠纷

企业在制定工资构成时,常凭借企业管理人员过往见过的工资条或由行政人员从网上抄袭他人的工资条,完全不顾及不同岗位类型、企业绩效激励策略以及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等。 拖欠工资类型大致分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年终奖及提成等。排除个别企业恶意欠薪外,上述造成企业工资拖欠的原因主要是“钱没发放好”,存在“该发放的钱没发”、“不该发放的钱却发放了”的问题。从员工角度而言,此种不规范的工资构成,有利于其按自身理解主张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工伤赔偿纠纷

工伤赔偿纠纷

如何辞退不合格的员工永远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中一大难题,因为辞退理由不充分将构成违法辞退,面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工作年限数×月工资标准×2倍。因此,对于工龄越长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补偿)金越高,法律风险也越大。 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主要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员工单方解除。其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员工单方解除中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解除的风险最大

解除劳动关系纠纷

解除劳动关系纠纷

如何辞退不合格的员工永远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中一大难题,因为辞退理由不充分将构成违法辞退,面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工作年限数×月工资标准×2倍。因此,对于工龄越长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补偿)金越高,法律风险也越大。 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主要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员工单方解除。其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员工单方解除中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解除的风险最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主要理由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专业解决问题

疑难问题,轻松解决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约定多长合适?
  • 试用期要不要购买社保?
  • 试用期不合格如何取消录用?
  • 员工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社保问题
社保问题
  • 员工不购买社保怎么办?
  • 未购买社的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 员工可以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 给员工买了商业险还需要买社保吗?
在职管理
在职管理
  • 员工高工资还主张加班费怎么办?
  • 企业放假后员工还要求休年假怎么办?
  • 员工不服从岗位调动怎么办?
  • 员工工作过失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离职纠纷
离职纠纷
  • 如何解除与不胜任工作员工劳动合同?
  • 员工不认可企业的单方辞退怎么办?
  • 员工不配合工作交接怎么办?
  • 员工向劳动局投诉怎么办?

我们的实力

数据见证,卓尔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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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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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为客户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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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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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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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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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案创下最高赔偿记录

选择我们的优势

十年诉讼,练就雄辩

专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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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进行专业分工,每一个专业领域均由资深律师长期研究,深耕细作;

资深经验

资深经验

十年以上诉讼经验,每年办理上千宗案件;大量真实案例千锤百炼;

团队协作

团队协作

每一宗案件均由资深律师及律师助理组成团队办案,重大问题由律所办案委员会会诊讨论;

服务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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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度随时可查询;案件询问做到有问必答,绝不隐瞒;

胜诉率高

胜诉率高

过往胜诉率高达89%,胜诉赔偿额创下法院审理记录;

诚信可靠

诚信可靠

除签订合同的费用外概不收其他费用

律师团队

资深律师,恭候咨询

吴志辉
吴志辉

主任、创始合伙人

吴志辉
毕业于暨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擅长处理复杂经济纠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以及复杂婚姻继承案件
龙芳
龙芳

创始合伙人

龙芳
代表业绩:龙芳律师执业以来为上百家企业提供过专业的风险防控解决方案,尤其在企业底层制度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事务经验。并在制造业、物流运输、新能源材料、文化娱乐传媒、互联网等行业积累了大量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王强
王强

创始合伙人

王强
王强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凭借敏锐的诉讼洞察力能迅速找到案件的核心并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
张迈
张迈

创始合伙人

张迈
张迈律师执业以来经办案件千余件、服务企业百余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姜勇
姜勇

律师

姜勇
姜勇律师自2011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迄今为止经办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500余件
曾绮丹
曾绮丹

合伙人

曾绮丹
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方案、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其他非诉服务等
季晓琳
季晓琳

执业律师

季晓琳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超过八年,擅长办理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知识产权等案件
张贤恺
张贤恺

专职律师

张贤恺
法学专业出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多年检察机关及新闻媒体工作经历,法律与社会实践经验丰富

成功案例

案例丰富,源于成功

关于开耀

知名律所,专业团队

关于我们

开耀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型律师事务所,地处广州琶洲会展中心,拥有优质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成立以来,开耀律师事务所秉承着“专业、诚信、团队”的核心文化理念,致力于广大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耀律师事务所有一套独特的运作机制以及律所文化。我们在法律服务行业创造并发展了“律师+客服”的团队化运作模式,律师与客服以团队的形式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既实现了服务的专业性与及时性,又注重了客户的体验及售后的反馈。 开耀律师事务所信奉“诚信为立业之本,勤勉为发展之基”。我们所言必正, 所诺必履,在我们服务或参与的法律事务中,我们律师与客服都会深入了解客户 的情况与要求,感客户之所感,急客户所急,真正做到与客同舟共济,互利共赢。

资质与荣誉

良好声誉,荣誉见证

合作客户

名企选择,值得信赖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悉数解答

  • 01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约定多长合适?

    试用期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人事评估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但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02 试用期要不要购买社保?

    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购买社保,没有例外规定无需为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 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03 试用期不合格如何取消录用?

    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依法辞退。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04 员工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期限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期限未签订的,建议及时协商补签劳动合同,以免支付二倍工资惩罚。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05 员工不购买社保怎么办?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不考虑员工的意愿。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考虑员工不愿购买社保的意愿,则建议双方协商风险分担办法。

    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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