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停车位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收费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所
时间:

【案件类型】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时间】2019.08.01

【主办律师】龙芳律师

【案情介绍】2016年3月28日,丽丽向天美公司购买了XX花园2-308号商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发放停车券的方式使用天宝公司管理的停车场,截至2018年9月17日累计结欠停车费22300元。天宝公司接受天美公司的书面委托,就拖欠停车费事宜将丽丽讼至法院。

【案件办理】本律师接受丽丽委托参与案件办理,发现自丽丽购房以来未与天美公司达成任何关于地上停车位划分的特别约定,天美公司(物业提供方)又不能办理专有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丽丽不应当向天宝公司支付停车费。

【案件结果】其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普及,小区停车问题成为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不少物业公司以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或加强停车管理为由,对小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进行出租,其真实目的在于“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停车位。所以在本案中丽丽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并成功维护了其作为业主的合法权利,并且成功为小区其他住户提供了维权的信心和专业途径。

二审法院最终判令天宝公司主张22300元停车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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