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转让有骗局,律师成功追回投资款110万元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租赁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

【办案律师】吴志辉、邹山营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2日,佛山某明置业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以下简称经济社)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南侧”地段,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86938.05平方米,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为商业用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2017年9月5日,陈某龙(乙方)与置业公司(甲方)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西樵镇樵高路82号盛明广场项目自编3座C幢1504、1505、1506号物业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物业用途为商业酒店可兼容办公。物业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为二十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总转让款金额为1080000元。合同签订后,陈某龙支付物业使用权转让款108000元及装修款136500元。置业公司之后一直未将涉案物业交付给陈某龙使用。

【案件办理】

本所律师于2019年接受陈某龙的委托,帮助其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事宜。我方在接受委托后,结合陈某龙提供的材料和基本事实,认为置业公司延迟交付涉案物业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陈某龙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所于2019年5月27日向置业公司邮寄律师函,解除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装修协议,之后,经办律师积极准备本案的起诉材料。

【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解除陈某龙与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及《某明广场装修协议》,置业公司返还物业使用权转让款100余万元和装修款13余万元给陈某龙。

提交成功!

客服同事会在24小时内与您联系!
18922143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