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

【委托时间】2020.04.24

【主办律师】龙芳律师

【案情介绍】2019年7月14日,原告在第三人如亿公司介绍下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定金。合同约定成交的房屋位于xx区××地××单元××房,价款98万元。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5万元首付款(含2万定金),双方约定剩余房款53万元从银行贷款。原告因资金紧缺经协商双方同意从银行多贷款15万元,被告收到银行68万元贷款后,向原告返还15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在银行放贷正常情况下,过户以后办完抵押,尾款45天内到账。因疫情原因银行放款延期,被告收到尾款后私自扣留原告4万作为违约金,故原告讼至法院要求返还。

【案件办理】与本案委托人(原告)沟通得知,疫情期间银行放款延迟原告超出约定支付期限15天即支付剩余全款,且原告银行账户仅有不足2万元,故原告无延期支付购房款的故意;且原告延期支付尾款被告所受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综上,虽《补充协议》约定了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但疫情爆发构成合同法中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原告不应当支付被告违约金。

【案件结果】法院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返还4万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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