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律师以诉讼时效抗辩成功无需支付欠款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18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3年9月

【主办律师】龙芳律师

【案情介绍】

A公司与B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关系,A公司于2009年4月向B公司采购钢材货物一批,B公司与2009年4月8日向A公司送货,A公司在送货单上签收,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后因B公司经营管理混乱,直到2013年7月9日才以送货 单为凭证起诉A公司要求偿还货款。

【案件处理】

我所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综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涉案金额性质为货款纠纷,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应当以收到货物后即应付款,即本案款项的付款期限应当为A公司收到货物后的2009年4月8日起算,故本案的货款已过民事诉讼期限,因此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但B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涉案货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而B公司在起诉日前并未向A公司追偿过债务,因此B公司在起诉日之前不知道也不应知道A公司拒不还款,因此涉案货款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金额属于货物买卖款项,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表的舞单证的同时支付。因此涉案金额的付款期限应从A公司收到货物后当天即2009年4月8日起算,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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