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担保人处签字,应对18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例类别】买卖合同关系

【委托时间】2019-12-10

【办案律师】张迈、肖晓贞

【案情介绍】

A公司因肇庆市端州区一处工地建筑需要,向B公司购买镀锌水管等产品,双方之前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完成了送货义务,然A公司未按照约定向B公司还款,为此,B公司去A公司经营地址,A公司在还款协议书上明确欠182081.08元,刘某在还款协议中担保人处签字并捺印。然该还款协议书签订后,A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9年12月10日接受A公司委托,认为该案件中刘某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且A公司需要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为此,先让当事人去通过微信告知刘某A公司不还款,需要刘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而后去番禺区人民法院开补充裁定书,查询刘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将A公司和刘某一起列为被告。

【案件结果】

法官认为刘某在还款协议以“欠款担保负责人”处签字并捺印,因此刘某为上述债务的担保人。还款协议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因B公司在签订还款协议后多次向刘某催款,故刘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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