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受职业病,律师助获多项赔偿28万余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委托时间】2017-04-05

【办案律师】季晓琳

【案情介绍】

何某于2012年4月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入职佛山丰田纺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双方于2013年11月1日起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期限),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期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何某自入职以来,担任制造部作业员,工作中接触噪声危害。何某于2015年7月8日经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何某先后三次进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何某于2016年1月18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7年5月27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2017年10月29日,丰田公司向何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何某书面申请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丰田公司拒绝了何某的请求。

2018年3月20日,何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劳动仲裁裁决认为民事赔偿部分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在续签的劳动合同期满时,丰田公司有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裁决结果仅支持了部分工伤赔偿请求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95855.18元。

【案件办理】

鉴于劳动仲裁裁决未处理民事赔偿,且认定用人单位有权在续签的劳动合同期满时有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仅支持了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何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丰田公司答辩称,因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何某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何某主张民事赔偿属于重复主张,不应获得支持。而丰田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有权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赔偿金。

本所季晓琳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从法条、法理和司法实践三方面证明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并不构成重复赔偿;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否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案件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诉讼,本案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观点,判决支持何某的工伤赔偿、民事赔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主张,共计判赔28444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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