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员工获工伤赔偿之外,再获民事赔偿50万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委托时间】2019-05-05

【办案律师】季晓琳、王强

【案情介绍】

周某自2003年1月起,在某公司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中接触胶水、白电油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17年11月28日,周某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和职业性慢性轻度正己烷中毒。2018年1月5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0月29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五级,并确认了停工留薪期限和继续治疗期等。

公司已为周某购买社会保险,并承担了周某治疗期间的工资和住院伙食费等,按工伤待遇法规进行了社保支付之外的赔偿。但周某认为其患职业病非常严重,现行的工伤赔偿标准无法弥补其人身损害,遂委托律师起诉,再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查找工伤赔偿之外主张其他赔偿的法律规定,分析当地法院的司法判决及法律适用。在确认当地司法判决的思路后,指导周某提供人身损害伤残的证据(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被抚养人证据(如户口本)、城镇标准证据(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等)。在整理完毕本案所有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尚有依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法院支持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公司应补充赔偿职业病病人。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等民事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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