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属非法解除被驳回,律师挽回企业损失12余万元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劳动仲裁纠纷

【委托时间】2020年6月

【办案律师】吴志辉、周伯远

【案情介绍】

李某某于2010开始在广州安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工作,因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安某公司的业务大幅度下滑,2020年5月份,案某公司便与李某某商谈变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和劳动报酬,李某某便认为某公司要单方面辞退其本人,于是在2020年5月26日上午商谈过后,下午前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5月的公司6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0元及失业补助金60000元给李某某。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20年6月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帮助其处理劳动仲裁纠纷的相关事宜。我方在接受委托后,结合某公司提供的材料,认为李某某属于劳动者主动离职情形,安某公司属于与李某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0元及失业补助金60000元,因李某某拒绝接收5月份的工资,某公司只需支付5月份应付的工资。然后,我方律师积极准备本案的仲裁庭审材料。

【案件结果】

2020年9月26日开庭审理,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李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某公司辞退其本人,本案属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某公司协商过程中李某某单方主动离职的情形,并且某公司之后发出通知要求李某某返回劳动岗位后,李某某未返回劳动岗位,遂驳回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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