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害,通过提新证据扭转不利局面,成功获赔6万元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委托时间】:2019-04-24

【主办律师】王强、陈雅玲

【案情介绍】

黄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摇头灯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获得该件专利的授权。其后黄某发现某舞台灯光设备厂在未经黄某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大规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黄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委托我所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

我所接受委托后,协助黄某从某舞台灯光设备厂处购买涉嫌侵害黄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鉴于某舞台灯光设备厂警惕性较强,公证时的营业地与某舞台灯光设备厂注册登记地不一致,且某舞台灯光设备厂可能在送货单使用了假公章,加之黄某此前曾向某舞台灯光设备厂销售过正品,某舞台灯光设备厂在庭审上不认可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认为即使被诉侵权产品是其制造和销售的,也是其从黄某处购得的。鉴于某舞台灯光设备厂的抗辩对本案的结果极其不利,在我所律师努力下,我所律师从某舞台灯光设备厂在1688网站开设的网店上看到其公布的联系方式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的销售方的收款账户一致,足以认定某舞台灯光设备厂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在我所律师建议下,黄某对相关网页做了公证。同时为反驳某舞台灯光设备厂陈述的被诉侵权产品从黄某处购得后再出售的抗辩,我所律师对黄某自身销售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拆分对比,将拆分对比意见提交法院,得出两者差距较大,不可能是同一产品的结果。

【案件结果】

鉴于我所律师在庭后提交了明显有利于黄某的证据,且足以反驳某舞台灯光设备厂的抗辩,某舞台灯光设备厂在此情形下,主动与我所律师联系,沟通和解事宜,最终黄某与某舞台灯光设备厂一致同意某舞台灯光设备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黄某六万元的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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