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不符欧洲标准遭拒付货款还被诉赔偿100万,律师助其不赔一分且讨回货款43万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5年09月30日

【办案律师】吴志辉、姜勇

【案情介绍】

广州市欧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市欧某公司”)长期向陈某某订购鞋底橡胶产品,自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陈某某共向广州市欧某公司供应价值40余万元的货物,但是,广州市欧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却一直拖欠货款,经陈某某多次催收,仍拒不支付。陈某某遂委托我所起诉。

【案件办理】

我所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陈某某沟通,并指导陈某某搜集并整理证据,锁定广州市欧某公司收货及拒付货款的证据,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广州市欧某公司称其不是故意不付货款,而是陈某某供应的鞋底橡胶产品有一项化学成份超标,即多环芳烃超标,导致该公司的产品出口至欧洲后不能销售,经销商也对广州市欧某公司进行扣款或退货,广州市欧某公司损失巨大,并以此为由提起反诉要求陈某某赔偿损失100万。开耀律师认为,双方供货时并没有约定产品的标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国家标准为准,而我们国家关于鞋底橡胶产品的国标中,并无多环芳烃的含量要求,且广州市欧某公司向陈某某采购产品时,也没有说明该产品所制作的产品需要出口欧洲,并要达到欧洲标准。现欧洲标准高于我们国家标准,是广州市欧某公司自身的商业风险未把控所致。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开耀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广州市欧某公司向陈付支付货款433736元,并且驳回广州市欧某公司反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988654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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