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维权成功,被告主张先用权理由不成立并赔偿6万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委托时间】:2018年

【办案律师】吴志辉、邹山营

【案情介绍】

周某豪于2013年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多位转换器(SL-7604)”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9月18日获得授权。2013年9月19日,周某某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许可宁波某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全电器公司)有权在专利权覆盖地区使用和销售、许诺销售本专利对应产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本专利相关的诉讼。2017年4月至2017年2017年11月期间,某全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多次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对宁波某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唐公司)和常州某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方贸易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和公证封存。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8年接受电器公司的委托,帮助其处理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的相关事宜。我方在接受委托后,认为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于连接电源,该外观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的结合,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在对涉嫌侵权产品完成保全证据公证和公证封存后,向法院提起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

【案件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某唐公司认为其在案涉专利申请前已经做好了产品设计与生产准备,并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法院认为,某唐公司的先用权抗辩不成立,其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贸易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均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某全电器公司请求某唐公司、某方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酌定某唐电子公司与某方贸易公司赔偿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后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20年7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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