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E家”不正当竞争案,法院颁发罕见诉讼禁令,系广知法院成立后第三例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别】: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

【委托时间】:2017-06-18

【办案律师】:吴志辉、姜勇

【案情介绍】

广州红日燃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主要从事厨房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红日公司在厨房设备、燃气具领域掌握了领先的技术,在同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6年9月,厨卫产品市场上横空出现一个“红日E家”的品牌,在市场上迅速铺开经销渠道,一夜之间开设了500家终端经销店,引起了同行业高度关注。“红日E家”品牌虽然刚进入市场,但却高调宣传为“大品牌、新形象、新升级”,甚至一度在央视做广告。更甚者,“红日E家”终端经销店向消费者公开宣传“红日厨卫全面升级 红日E家”、“红日E家是红日的升级版”。红日公司突然“被升级了”。2017年4月至5月期间,红日对这位主动攀亲的“红日E家”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原红日江西省经销商在与红日合作期间擅自于2007年注册了 “红日E家”的商标。2016年7月红日公司的员工石某离职后成立了 “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睿尚公司受让了“沉睡”近十年的注册商标“红日E家”,又聘用了熟悉红日公司经销渠道的员工出任高管,并与原红日江西、陕西、河北、河南等省级经销商谋划配合,“红日E家”产品迅速寄生于红日公司已有的经销渠道在全国各地销售,500余家红日的终端经销店的 “红日E家”产品短时间内取代了“红日”产品,并在经营场所普遍使用了“红日厨卫全面升级 红日E家”广告语,致广大不明觉厉的消费者认为“红日E家”是老品牌“红日”的升级版,甚至国美、苏宁电器等知名商场亦允许“红日E家”销售。

迫于无奈,红日公司只能就其遭受的严重侵权行为委托律师进行维权。2017年7月2日,“红日”对“红日E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诉讼,一同被提起诉讼的包括“红日E家”商标持有人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睿尚公司),红日前经销商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爱博)、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广诺)、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江西红日)、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凯圣瑞)等九被告。鉴于案件的紧迫性,红日公司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诉令禁令,请求法院裁定睿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红日E家”注册商标。2017年11月2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睿尚公司立即在相关产品上停止使用“红日E家”注册商标,后睿尚公司对此裁定不复,提起复议申请。2018年3月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复议民事裁定书。

【案件办理】

开耀代理律师认为:1. 在本案中,“红日E家”注册商标权与“红日”企业名称权冲突时,申请人红日公司具有较大胜诉的可能性。2. 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如不立即禁止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则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机会将严重受阻。被申请人通过与申请人原省经销商建立利益同盟,并利用这些省级经销商管理“红日”终端销售的管理优势,直接决定或强迫勒令终端500余家“红日”经销商销售“红日E家”产品,占据了申请人原有的经销渠道,因此,任由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发展,必然极大地阻碍申请人产品通过既有经销体系进入市场的机会。3. 本案颁发诉讼禁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明显小于不颁发禁令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如果颁发禁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影响十分微小,仅为被申请人受让该商标的成本,以及更换使用其他商标的成本。4. 本案中,责令被申请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红日e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颁发禁令仅仅涉及到被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环保等社会公共利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此外,本案颁发禁令,将有助于避免市场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案件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定认定:“红日”字号是厨卫行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被申请人在厨卫产品上使用被诉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申请人字号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人误认为被诉产品由申请人生产或者与申请人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被申请人使用被诉商标的行为显然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擅自使用申请人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如不颁发禁令,申请人四地的市场份额将在短期内急剧减少或被取代,这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显然难以用金钱计算。颁发禁令有利于及时制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保护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厨卫行业诚实经营、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据此,裁定禁止睿尚公司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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