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驰名商标权利人状告侵权要求赔偿300万元,律师代理被告获轻判,仅判赔2万元。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案件类型】:商标侵权纠纷

【委托时间】:2019-01-18

【主办律师】王强

【案情介绍】

深圳某田公司“某田”、“某岁山”的商标权人,因发现市场上销售的“某雾山”水的标识与包装装潢等涉嫌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法院要求陈某和、广州百某雾山公司、深圳某雾山公司、张某凤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深圳某田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办理】

本所于2019年1月18日接受广州百某雾山公司的委托,在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后,从以下几点进行抗辩:1.广州某雾山公司所持有的“百雾山”商标系合法注册并获得授权,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2.广州某雾山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广州某雾山公司的公司名称以及baiwushan.com均是合法注册、依法使用,不构成侵权;3. 深圳某田公司以在后的侵权行为推定在先的侵权合意,缺乏相应的依据;4. baiwushan.com网站曾被盗用,该域名上的内容与广州百某雾山公司无关。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法院的二次开庭,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在其他被告判赔40万元的情况下,仅认定广州某雾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帮助侵权,判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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