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又反悔,律师帮忙正视听,确定隐名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18

【案件类型】股权转让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11月

【主办律师】龙芳、姜勇

【案情介绍】

赵某、刘某、杨某等五人共同成立经营广州某母婴用品公司,刘某及杨某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赵某为隐名股东,并委托杨某代持公司股份。后因公司发展问题,股东产生意见分歧,2019年8月12日,杨某将其代赵某持有的股份转至余某名下,后赵某将刘某、杨某、余某及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杨某与余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要求认定此次股权转让无效。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积极了解案情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在杨某将相应的股权转让给余某的行为发生在赵某及杨某退出股东身份之后,即赵某及杨某所持的股权已于2019年7月20日转让给刘某,刘某也在当天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赵某和杨某,但三方并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也未以书面形式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后因赵某反悔,拒不承认7月20日的股权转让事实,因此才有了涉案纠纷。我所律师认为7月20日的股权转让事实决定了8月12日的股权变更的效力,虽然7月20日的股权转让行为缺少正式的书面证明,但仍是真实有效的,因此我所律师搜集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组织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7月20日赵某及杨某已将股权转让给刘某的事实,近而说明8月12日的股权变更无需经过赵某同意,两次股权转让均合法有效。

【案件结果】

法院在对双方证据充分考虑后认定,7月20日的股权转让是赵某真实意愿表示,其在收到刘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即应视为涉案股权已转让给刘某,刘某后又将受让的股权登记为余某代为持有,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赵某)认为8月12日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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