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律师成功追其对公司未清偿债务负补充清偿责任

来源:开耀律所
作者:开耀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9

委托时间】2017年5月

【办案律师】龙芳、王强

【案情介绍】

原告是深圳某公司的债权人,进入执行程序后,深圳某公司以资不抵债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经破产管理人清算,深圳中院以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原告债权未获清偿。

【案件处理】

我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某股东在增资资金在资本金账户验资后,又从验资账户转出,没有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可能存在抽逃行为。于是将该抽逃股东及其他明知注册资金被抽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对原告的债务承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以增资资金未转入基本账户为由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被告二、三、四为抽逃提供协助,被告五对抽逃明知,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各被告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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